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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认证


一、节能认证简介节能认证是指依据各国家相干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畅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实某一产品吻合响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运动。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引导,认证的详细工作由中国质量认证中间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证申请流程:

1、资料预备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间办公室

2、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干材料统统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干材料的审查工作,对吻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关照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干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关照其在规定的30天内增补有关材料或进行响应整改,需要时发出《申请材料增补关照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干材料吻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增补/完美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诠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关照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任务等内容。同时关照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贰言,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用期为四年,假如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3、质量系统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系统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系统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干支撑性文件。

   4、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义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系统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响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间颁发证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使用权归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间,中国产品节能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报认证机构。

2、产品检验

1)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明施规则确定认证单元及抽/送样范围和数量,向企业寄发《产品抽/送样关照书》;

2) 由指定审查组或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CSC指定的检验机构.

3)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直接交纳.

5) 检验机构向TOBY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TOBY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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